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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06-2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安培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各二级院(部、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组成的负责本学院(部、中心)学术咨询、评议、审议与评审的工作机构,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在校、院(部、中心)两级领导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致力于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部、中心)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等学术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各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5-7名,由教授或副教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优秀青年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院(部、中心)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1人,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主任必须是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秘书可以由委员兼任,也可以从二级院(部、中心)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青年教师中产生。

第四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基层民主推荐、个人自荐、院长提名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各学院(部、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1-2名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或产学研合作共建单位专家。

第六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顾全大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专业发展建言献策。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的我校专职教师;或在行业、企业具有影响力的产学研合作共建单位专家;或学术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教师代表。

第七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领导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4.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5.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四条-第六条办法补充。

第九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为4年,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审议学院(部、中心)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

2.审议学院(部、中心)学科专业调整与建设方案、实验室资源整合方案、国家或省级教学科研平台申报方案,筹划跨学院(部、中心)重大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跨学科平台组建方案;

3.对学院(部、中心)申报各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等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意见;

4.评议或者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政府各类人才工程或者团队计划等;

5.加强学术监督和学术道德建设,培育优良教风和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 对于跨学院(部、中心)的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可召开相关学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和讨论。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需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应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十七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个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二级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可以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报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认可后再召开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学院(部、中心)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请求,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给予答复。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在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提请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西安培华学院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培华学院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