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中心(新)

西安培华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3-11-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校教材建设工作,调动和鼓励教师编写具有特色和高水平教材的积极性,不断适应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自编教材的范围
  第二条 已纳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尚无合适教材选用,或现有同类教材已不适应教学改革需要,必须自编教材。
  第三条 我校已获批的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出版的教材。对于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等项目原则上应进行系列教材编写,精品课程、优秀课程等项目应将自编教材列为建设成果之一。
  第四条 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落实学校教学改革要求的课程、强化综合素质教育的课程、女性特色教育课程和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需要自编的教材。
  第五条 大力支持校企合作开发课程自编教材,尤其是实验实训类教材。
  第六条 我校教师主编并已出版和使用,按照教改和专业调整要求需进一步修订的教材。
  第三章 自编教材的原则
  第七条 以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为主,以各专业的选修课和专业拓展课为重点。公共必修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不自编教材教材。
  第八条 教材编写要有鲜明的针对性。或是解决现有教材的不足,或是满足本专业特殊要求,或是改革创新点较为突出鲜明。
  第九条 教材编写要与本专业和本科、专科层次相适应。
  第十条 原则上,新教材一般应以讲义的形式在学院试用两年,试用修改后向学校申报正式出版。
  第十一条 不片面强调教材的自编率。对不具备自编高质量教材条件的课程,须选用推荐教材和获奖教材。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三、四、五条的自编教材,学校将按照《西安培华学院自编教材重点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培华院教发「2012」34号文件)相关精神进行支持。
  第四章 编写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教材主编原则上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对于教学效果好,且担任本课程三次以上主讲工作的讲师亦可申报。
  第十四条 教材主编能保证必要的精力进行教材编写或编写组织工作,对于在往年自编教材立项中有延期结项的,审慎支持;对于目前尚未结项的,暂不审批。
  第十五条 鼓励青年教师参与教材编写,但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须承担一定的编写任务。
  第十六条 与省级、校级教学质量工程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配套的自编教材,应充分体现编者在教改过程中的新方法及新成果等,相关内容不能少于30%.
  第五章 自编出版教材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各院(部)根据各自专业、课程建设发展,统筹按照自编教材工作,明确自编任务。主讲教师提出编写设想,经系(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教材名称和主编人,填写《西安培华学院自编教材编写申报表》,制定编写计划和编写大纲,报院(部)和教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根据各院(部)上报的自编教材规划,编制出学校自编教材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每年4月底以前为本年度自编教材编写的申报时间。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于5月对学校自编教材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批,5月底由教务处负责下达执行。
  第六章 教材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思想性。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知识和问题,无政治错误。注意结合科学知识的传授对学生进思想教育。
  第二十一条 科学性和先进性。取材先进,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原理、定义、公式、图表和数据准确可靠;内容特色鲜明。
  第二十二条 教学适用性。符合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及循序渐进的原则,有利于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教学和自学;编写字数与现行教学计划的学时要求相符。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标准。名词、术语、符号、绘图、计量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字要求。叙述正确、精练、流畅;文字、标点符合规范化,无语法错误;行文一律采用书面语,无口语、课堂语言等弊病。
  第二十五条 书稿打印要求。结稿后,主编须向主审人提交打印稿一份。打印稿须用小四号宋体字、1.5倍行距、左右3.17厘米、上下2.45厘米排版,A4纸打印。
  第七章 参编和组织、审核机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编职责。实行主编责任制。对必须有多人联合编写的教材,院(部)应选好主编人,由主编选定参编人,并组织参编人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的基本要求,拟定教材编写提纲和分工落实编写任务。主编负责统稿,对全书编写质量负责,保证按计划提交书稿,并根据主审人、责任编辑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定稿后,将书稿及审稿意见交至教务处教材科。
  第二十七条 主审人职责。主审人由院(部)或教务处负责聘请。主审人对送审书稿要逐字逐句、逐图逐表、逐式逐例地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错误进行纠正;对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评语;对其属于"编"、"编著"、"著"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职责。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对主审人审核的书稿进行审定。如存在问题较多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交编者修改;如存在问题较大时,或编者与主审人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另行组织专家召开审稿会,提出修改方案,编者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审定,如问题严重时则退稿,取消编写计划。经审核合格的教材,编者按出版印刷要求向教材科提交书稿(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并附专家审稿意见表。
  第二十九条 院(部)职责。院(部)对列入计划的教材编写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工作和实验条件等方面为编者提供方便,检查、指导和督促编者按时、按要求完成教材编写任务。
  第八章 自编教材稿酬支付办法
  第三十条 凡经审批同意使用的自编教材可支付稿酬。具体稿酬支付标准视教材编写质量、图片数量、版次、印刷册数及修订幅度等情况,由教务处审拿出支付意见,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稿酬支付标准
  (一)学校立项编写的,并使用的新编课程讲义,按50-70元/千字支付稿酬。
  (二)经教务处批准并审核认定的修订自编教材按10~20元/千字支付稿酬。
  (三)教材内容篇幅如超出教学计划规定的讲课学时(约3500字/学时),超出部分稿酬减半支付。
  (四)教材中若有较大篇幅引用其他出版物内容的,引用部分稿酬可按三分之一或低于三分之一标准稿酬。
  (五)稿酬原则上85%付给编者,由主编统一领取,主编按照编写贡献大小分配;15%付给审稿者。
  第九章 教材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出版社由教务处提出出版意见,报主管院长和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出版前须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协议。协议中应对书号费、印刷费、用书数量、付费方式等内容做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自编教材的出版数量,以在校生预测使用量为依据。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法律责任由主编承担。
  第三十五条 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收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西安培华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
  西安培华学院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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