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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学长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院学发〔2017〕14号)
日期: 2019-11-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学长制”的深入实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激励广大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学长制”施行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决定设立“学长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长奖学金评定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学年。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任期满一年且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学长;

(四)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在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除专业学长外,对于其他类别学长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有突出贡献,需另附材料说明,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长奖学金每年11月份评选表彰。

第六条  学长奖学金名额为学长总人数的5%,各院需按分配人数计划的1:1.2倍推荐候选人。

第七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院按照不同学长类别和要求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将初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如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差额评选产生学长奖学金获得者,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单位处理、处分者,将收回奖励资金和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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