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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西安培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办法》(院财发〔2018〕9号)
日期: 2018-12-3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学校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西安培华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资产、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和器材,均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除给予当事人或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原则上要进行经济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或丢失的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

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接近报废程度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4.由于意外事故或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且有事先预料的必要防护条件,经过了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安保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安保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2.平时坚持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课时,因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发生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九条 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对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因领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造成损失的,有关领导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院(部、中心)级单位应先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并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因上述第五条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按设备损坏价值赔偿。

2.属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确因缺乏经验或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丢失。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坏程度;或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等情况,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3.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材料和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者,按损坏前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

5.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6.因局部损坏或零部件的丢失致使整台设备报废者,以当时整台设备折旧后的价值为计赔依据。

第十二条 折旧原则

1.低值仪器及易耗器材按其原价值折算

2.计算机(微机)按5年折旧

3.仪器仪表、电子类设备按10~15年折旧

4.机电设备、工具量具等按15~20年折旧

第十三条 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一100%的赔款。

第十四条 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100%的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责任人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比例,填写《西安培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同时报学校安保组立案调查,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处以赔偿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按下列情况处理上报。

1.单价1000元以下的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等,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批。

2.单价值在1000~5000元之间者,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附有2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鉴定书,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送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批。

3.单价在5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者,作专案处理;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批。

第十八条 赔偿金的收缴

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班主任核实同意,院及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及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在工资中分期偿还。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门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出。学生在毕业前仍未交清款项,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至少半年以上)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可以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送资产管理中心报批后,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赔偿款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学校仪器设备更新、维修的费用。

第二十条 对丢失或损坏造成报废的,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到资产管理管理中心办理账务核销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用途的所有仪器设备,其他实物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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