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校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协同管理使用监督机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及建设管理,由学校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统筹规划和监督落实,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撰写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能够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长远发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前,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负责组织校内相关单位开展拟申报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论证主要围绕学校高水平建设和改革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形成初步项目建设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控制数,学校按照轻重缓急和择优原则,结合学校重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确定拟建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校财务管理中心指导下,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进度计划,填写《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
第十条 拟上报的项目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经学校校务会审定报理事会批准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一般应按照相应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
(一) 专项资金项目经省教育厅批复后,项目负责人需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项目批复后五十个工作日内,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统一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开题评审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下一环节,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修改完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再次举行开题评审。
(三)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开题论证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安培华学院XX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审批表》(见附件3),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按方案组织实施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一般应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开始实施,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按照相关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负责落实,并按要求完成物资采购和设备安装调试。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和人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立项要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各项开支不得违反财务有关规定。财务管理中心按期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专项存量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低耗材料费、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制作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论文版面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必须开支且按上级规定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由学校配套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需经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和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同意,经校务会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内的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项目建设中设备及批量物资采购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统筹,经费使用由校长审批。其他报销冲账流程参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及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将自评结果报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结题验收,形成学校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自评报告,并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并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结算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或上级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等活动;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日常工资、津贴或其他人员福利的发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项目协作之名,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滞后,不符合建设进度要求经核查属实,学校将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经费,将根据专项经费项目建设需要,按程序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对于未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新的项目负责人,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同时,向财务管理中心和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报送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原项目经费继续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培华学院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归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