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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02 浏览量:

陕西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陕教工[2005]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  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和办理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改革开放、推进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体现,是代表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有序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具体实践,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与教职工联系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认真研究教代会提案,并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答复和落实。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本届第一次会议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届中调整人员由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再提交教代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领导下工作,届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征集提案;审定立案与意见建议案;协调确定提案  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办理提案转交手续,督促、检查提案落实、办复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答复。

   2.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向领导机关反映重要信息;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提案效果;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全体会议或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主席团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3.总结当年提案工作,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提交提案工作报告。

   第八条  提案工作报告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章  教代会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围绕学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展和建设中的大事、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应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2.教代会代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代表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

  其余为附议人。

   4.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5.提案应在征集期内提出。

   第十条  提案立案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1)有关学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上级指示精神的;

     (2)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校办产业等方面的;

     (3)有关学校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4)教职工关心的切身利益方面的。

    2.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本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1)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2)  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3)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4)  属于学术争论的。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应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收集截止时间为教代会闭幕之日。

    第十二条  由学校分管工会的党委负责人和联系工会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不受侵犯,在涉及本单位或本部门较敏感问题时,可根据提案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由代表团()提出的涉及学校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代表团()长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学校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立案后10天内,将提案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60天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答复可直接向提案人答复,也可以集中统一答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答复。

   第十六条  对学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具有可行性较强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理和落实提案工作中有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承办及落实提案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批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教代会提案实施细则,

  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